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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合同范本->运输类合同
集装箱运输合同
2008-04-02 17: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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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运输合同

甲方:货代或货主(托运方)

乙方:运输单位(承运方)

为保障集装箱运输的合法经营,维护承托双方的合法权益,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合同,以致共同遵守:

一、 解释 1. “合同”指本合同,包括其附件,但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不定时进行修改。 2. “费用”指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服务费用,但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不定时进行修改。

二、约定事项

1. 甲乙双方都应具有为履行服务所必要的批准证书或行政许可及营业执照,同时必须具有为集装箱运输履行服务相配套的其他协定、证书或证照。

2. 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提箱单)、装箱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乙双方在运输过程中作为运输指令或发货指令以票或批次进行确认。

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提箱单)主要内容应包括:

(1)用箱人/运箱人;(2)提箱地点、发箱地点、收箱地点;(3)船名、航次、集装箱号、集装箱规格;(4)营运人、提单号、铅封号、免费期限、运输工具牌号;(5)集装箱出场/进场状态、出场日期、集装箱类型;(6)集装箱损坏记录及代号;(7)码头/堆场值班人长签名。

装箱单主要内容应包括:

(1)船名、航次、提货港/中转港/卸货港、拉箱时间;(2)集装箱号、规格、铅封号;(3)提单号、标志和号码;(4)件数、包装种类;(5)货名、重量、尺寸、冷藏温度;(6)装箱人名称/电话,提箱车辆车号,驾驶员/提箱人签名。

3.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乙方除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报告外,同时应通知甲方,甲方应做好协助工作。

4.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包括本合同的任何其他附件)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并受其约束。

三、费用和结算方式

1. 费用:按双方签署的运价或双方确认的运价计收。

2. 结算方式(1)费用:除另有协议外,乙方应在次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的对帐清单,对于乙方提供的对帐清单有异议的,甲方应在收到对帐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乙方对帐单的确认。甲方在收到乙方对帐单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逾期未支付费用,按月产值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加收费用。逾期三个月未支付费用,乙方有权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加收费用。(2)如发票户头和收款人不一致,甲方有权拒绝付款,除非乙方能提供有效的风险担保。

四、索赔和时效

1. 乙方应将任何时间发生的集装箱或文件损坏或失窃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尽量帮助甲方处理和解决索赔事宜。

2. 发生赔偿,甲乙双方必须协商解决,任何赔款须有对方的书面同意赔款的确认件,甲方不能直接在乙方的费用中扣除。

3. 甲方交由乙方运输的集装箱内货物属于特殊物品,有特殊装卸要求或运输特别保护要求的,甲方应在委托乙方运输前向乙方书面提出,以便乙方采取适当的措施或准备合适的设备,若甲方未提出特殊运输要求的,乙方均按普通集装箱货物装载运输,由此造成相应损害的,均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保密

1. 甲乙双方不得向任何客户透露或讨论有关双方的任何费用或其他价格,任何一方未按照本条款约定履行的,即构成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2. 双方同意与任何一方的运营或业务有关的任何形式的文件、记录、通讯、住处和交易(包括本合同的内容)均应严格保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任何该保密的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该事项在当时已处于公共领域或一方被任何政府或司法机关强制要求披露的信息。

六、修改本合同任何增补或修改应书面进行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如果发生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七、违约责任

1. 甲方责任

(1)由于在集装箱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货物重量等而导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2)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集装箱内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3)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监装集装箱门到门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灭失、损坏、短少、变质、污染,在集装箱施封完好或无异议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4)因托运方匿报、错报集装箱内货物重量被管理机关查获后,认定为超载、越限被处罚的,托运方应承担处罚款项并赔偿承运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2. 乙方责任

(1)承运方如将集装箱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本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集装箱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损失。(2)运输过程中出现集装箱施封破损导致集装箱内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3)联运的集装箱施封破损导致箱内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3. 其他责任

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发生集装箱内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1)不可抗力;(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造成;(3)货物的合理损耗;(4)托运方或收货方自身的过错。

八、其他约定:

1. 集装箱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必须由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配套服务方能完成运输(如吊箱、装卸、封箱等),上述由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由托运方直接与第三方服务机构订立相应的长期服务合同,并由托运方直接与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费用结算及承付费用,与承运方一概无涉。

2. 若托运方系临时运输集装箱货物,与第三方服务机构未订立相应的长期服务合同的,经托运方委托,承运方可与第三方服务机构恰谈并代托运方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服务,但托运方在委托承运方代办上述事项前,应将可能发生的第三方服务费用预付给承运方,待上述集装箱运输完成后,双方凭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具的服务发票进行费用结算。

3. 若托运方既不与第三方服务机构订立长期服务合同又不临时预付费用给承运方,导致承运方在集装箱运输过程中间环节受阻,不能按托运方要求送达货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托运方自身承担,与承运方一概无涉。

九、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通过双方的行业协会申请调解,双方也可直接向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盖章或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十一、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日期:

附件1 标准运营程序

一、 目的本文件中说明的是根据服务方的规定由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特定的标准运营程序,是具体服务方式和标准要求,本文件在服务协议中的运营要求发生变化时,经过双方同意随时进行相应修改,不能按此程序进行操作者将被视同为协议的自动终止。本文本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协定制作并将共同遵守。

二、 运输指令运输指令可通过多种通讯方式发出,包括电话、传真、互联网、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运输指令应具有易读性、具有自我表述性,运输指令中的任何记载内容均为重要信息。发货指令应当包括发货部门的联系信息,以便在发生任何歧义或需要确认时与之联系。

三、拖车任务的分派

1. 对甲方的约束甲方每天一次在下午16:00左右提供乙方后二日直至几日的分派拖车计划任务。分派时甲方必须提供以下条件和信息:(1)船公司(提单号)舱单号,例如NPOT12345;(2)甲方内部业务操作联系人;(3)货主要求的拖车时间;(4)拖车箱型;(5)拖车的详细地址;(6)拖车数量;(7)货主联系人;(8)货主联系电话;(9)船公司设备交接单;(10)装箱单。甲方应当与货主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可能的更新更改,排定的拖车计划有任何更改,须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

2. 对乙方的约束乙方必须每天一次在17:00左右派领单人员到甲方操作部领取拖车任务。领单人必须在派车单上签字确认收到任务和完整的全套文件。如果文件不完整,领单人员可以拒绝签收该业务,并要求甲方工作人员补齐。

3. 拖车时间和拖车地点的确认乙方在领取拖车任务后必须按甲方提供的货主联系号码和货主联系人落实具体的拖车时间和计划表,乙方必须确认以下信息: ①再次确认拖车门点和甲方拖卡计划提供的门点信息符合; ②再次确认拖车数量和甲方拖卡计划提供的数量信息符合; ③再次确认拖车时间; ④再次确认拖车具体地址; ⑤其他最终拖车安排需要的信息。如遇任何情况与拖车计划中的不相符,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反馈,并暂不安排车辆的出运。甲方在接到反馈后进行协调,并立即向乙方确认是否取消或修改该任务。

4. 排车时间的规定甲方必须给予乙方足够的操作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①如果实际距离小于等于400KM,甲方最迟必须在货主要求的拖车时间前12小时将派单给乙方公司收单人员。 ②甲方的派单时间与每单要求的最迟完成时间之间原则上应留有24小时间隔,如遇特殊情况,乙方尽量配合,共同解决。

5. 提箱一般情况下,乙方按照甲方的拖车计划进行拖车,若无法满足应事先通知甲方相应操作人员并确认。提箱人员必须在箱子出堆场前严格检查箱体,包括箱体破损、油污、水渍、变形等,出现上述情况,提箱人员应向堆场换箱,如有疏漏造成货主拒绝装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因拖车司机自身原因提箱不到,车队调度应该尽量自行解决,保证该任务按时完成,如果发生凭甲方提供的船公司设备交接单无法提箱的情况,乙方调度应该立即电话联系甲方操作部,由于甲方单据等原因造成乙方车辆放空,放空费由甲方承担。

6. 装箱乙方车辆到货主指定地点装箱时必须携带甲方提供的单据、船公司设备交接单和装箱单,装箱前司机必须向货主出示全套单据,并要求货主在装箱单上签字并确认拖车到达时间,装箱后司机必须要求货主代表在装箱单上签名并确认拖车离开时间。若发生货主拒绝签字情况,乙方调度可以联系甲方操作部出面协调,若遇甲方出面协调货主代表仍拒绝签字,视同货主默认乙方填写的车辆到达或离开时间。乙方根据以上时间计算迟到或等候费用。

7. 进港无特殊情况,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最迟完成时间之前还柜进指定码头或集装箱场地,如果乙方预计实际装箱和进港时间晚于甲方要求的最后完成时间,应通知甲方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附件2

提箱单、装箱单格式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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