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出并购意向书
由并购方向被并购方发出并购意向书(Letter of Takeover/Merger Intent)是一个有用但不是法律要求的必需的步骤。发出并购意向书的意义首先在于先将并购意图通知给被并购方,以了解被并购方对并购的态度。一般公司并购的完成都是善意并购,也就是经过谈判、磋商,并购双方都同意后才会有并购发生。如果被并购方不同意并购或坚决抵抗,即出现敌意收购时,并购不会发生。先发出并购意向书,投石问路,若被并购方同意并购,就继续向下发展,否则就会停止并购。这样,经由意向书的形式,一开始就明确下来,免走弯路,浪费金钱与时间。其次的意义在于意向书中将并购的主要条件已作出说明,使对方一目了然,知道该接受还是不接受,不接受之处如何修改,为下一步的进展做出正式铺垫。第三点的意义在于因为有了意向书,被并购方就可以直接将其提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做出决议。第四点的意义则在于被并购方能够使他准备透露给并购方的机密不至将来被外人所知,因为意向书中都含有保密条款,要求无论并购成功与否,并购双方都不能将其所知的有关情况透露或公布出去。 意向书的内容要简明扼要,可以比备忘录长,也可以内容广泛。意向书一般都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其中涉及保密或禁止寻求与第三方再进行并购交易(排他性交易)方面的规定,有时被写明具有法律效力。一份意向书一般包含以下条款:意向书的买卖标的、对价、时间表、先决条件、担保和补偿、限制性的保证、雇员问题和退休金、 排他性交易、公告与保密、费用支付等。 如果外国投资者所针对的目标公司属于国营企业,其产权或财产被兼并,都必须取得负责管理其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书面批准同意。
(2)核查资料
被并购方同意并购,并购方就需进一步对被并购方的情况进行核查,以进一步确定交易价与其他条件。此时并购方要核查的主要是被并购方的资产,特别是土地权属等的合法性与准确数额、债权债务情况、抵押担保情况、诉讼情况、税收情况、雇员情况、章程合同中对公司一旦被并购时其借款、抵押担保、与证券相关的权利等条件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等。核查这些情况时,会计师与律师在其中的作用十分重要。由于被并购方同意并购,在进行上述内容核查时,一般都会得到被并购方的认真配合。 被并购方如是国营企业,则在其同意被并购且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同意后,还必须要通过正规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进行评估。不评估不能出售。 (3)谈判
并购双方都同意并购,且被并购方的情况已核查清楚,接下来就是比较复杂的谈判问题。 谈判主要涉及并购的形式(是收购股权还是资产,或是整个公司),交易价格、支付方式与期限、交接时间与方式、人员的处理、有关手续的办理与配合、整个并购活动进程的安排、各方应做的工作与义务等重大问题,是对这些问题的具体细则化,也是对意向书内容的进一步具体化。具体后的问题要落实在合同条款中,形成待批准签订的合同文本。 支付费用一般有现金支付,以股票(股份)换股票(股份)或以股票(股份)换资产,或不付一分现金而全盘承担被并购方的债权债务等方式。 支付期限有一次性付清而后接管被并购方,也有先接管被并购方而后分批支付并购款。
(4)并购双方形成决议,同意并购
谈判有了结果且合同文本已拟出,这时依法就需要召开并购双方董事会,形成决议特别是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该企业董事会只要满足其企业章程规定的要求,即可形成决议。
(5)签订并购合同
企业通过了并购决议,同时也会授权一名代表代表企业签订并购合同。并购合同签订后,虽然交易可能要到约定的将来某个日期完成,但在所签署的合同生效之后买方即成为目标公司所有者,自此准备接管目标公司。 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合同生效的要求,还需经原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
(6)完成并购
这包括双方的交换行为,合同规定的事宜的具体执行,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至此,并购行为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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