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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物流法规->进口货物相关法规
关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公告
2008-04-01 20:12:45
(已经被浏览219次)
国家环保总局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联合发文
  因国家年度商品编码进行了调整,部分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物的商品编码有所调整,现将调整编码后的《目录》予以发布。
  受《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内“进口废物名称”栏目格式限制,为便于管理,经研究,统一简化有关货物名称,简化后的货物名称详见附件“证书名称”,“证书名称”与“货物名称”所指货物的含义和范围相同。
  对2004年12月31日前(含)签发的已经调整商品编码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准予使用至2005年3月31日 (含),逾期未使用完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可直接到废物进口登记中心进行更换。自2005年4月1日起,检验检疫机构凭2005年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 废物批准证书》和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签发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证书》受理报检,环保项目检验合格后出具《通关单》,海关凭2005年签发 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通关单》验放进口废物。对2004年12月31日前(含)签发的未调整商品编码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 用,在原商品编号后直接加“00”的视为未调整商品编码。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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