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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经典案例
8.成功办结张##侵占罪无罪辩护案
2008-03-26 02:03:39
(已经被浏览488次)
2003年,被告人张银德以侵占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张民元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界入,在会见被告过程中,被告人讲述了自已承包工地因购买材料得罪上司而含冤入狱的基本事实,律师在该案中发现许多疑点,认为张##有可能是被冤屈,遂前往其工地、其公司以及其家中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律师查明其为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所做的项目由其承包且未进行相应的结算,入狱前由于未购买其上司指定的材料而遭其上司非法关押,而被指控的侵占事实是其从承包的工地上运走了部分材料用于建造自家房屋,而该部分材料的价格按市价核算应该在其合理的承包利润之内。
张律师将其取得的证据材料与检察机关交换意见,并将上述证据与检察机关核实。检察机关在核实上述证据后认为张##侵占罪不能成立,遂将张##取审候审,并于20天后撤销案件,张##获无罪释放。宁波日报对该案进行长篇报道,并一度引起公安、检察、司法部门风波,后在政法委干预下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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