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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律师协会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会议议程
地点:宁波市委党校教学楼203教室
时间:2010年1月30日下午2点
出席会议领导:宁波律师协会副会长赵永清、省综合物流协会集装箱分会会长王伟国、市物流协会副会长黄祝周、市物流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李玲。
一、 主持人:张民元
1、宣布宁波律师协会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开幕,介绍出席会议的主要领导:宁波律师协会副会长赵永清、浙江省综合物流协会集装箱分会会长王伟国、宁波市物流协会副会长黄祝周、宁波市物流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李玲。
2、由工作人员宣读宁波市律师协会聘书内容,由宁波律师协会副会长赵永清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颁发聘书。
3、由工作人员宣读宁波律师协会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聘书内容,由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为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及秘书长颁发聘书。
二、主持人:郑三琪
1、请赵永清副会长为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致辞。2、由工作人员宣读宁波律师协会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与物流协会签约合作备忘协议的内容,由物流协会副会长黄祝周代表物流协会与物流专业委员会主任张民元签署合作备忘协议。
3、由工作人员宣读宁波律师协会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与集装箱分会合作备忘协议内容,由集装箱分会会长王伟国代表集装箱分会与物流专业委员会主任张民元签署合作备忘协议。
三、主持人:钱家骏
1、由秘书长宣读全体委员名单,介绍各位委员。
2、由张民元主任布置工作任务及落实工作计划。
3、请参会嘉宾对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会议结束。全体参会人员与参会领导嘉宾拍合影照。
会议二点正式开始,三点半结束,不安排晚餐,非常感谢各位领导及嘉宾出席。
宁波市律师协会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
一、2010年2月前,组建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领导班子,完成工作分工及考核落实办法。现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决定聘任郑三琪律师、钱家骏律师为副主任,卢晓春律师为秘书长。聘期为一年,聘期届满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任。具体分工为:郑三琪律师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处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日常会务组织、委员会活动安排、委员考核及评定、委员会其它日常事务处理。钱家骏律师负责专业委员会的理论学习和研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委员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考查,组织委员开展理论研究、提交论文等理论研讨成果,组织委员对外学习和交流。秘书长负责协助主任及副主任开展日常工作。
二、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除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之外,在委员会内部设立五个专业研讨小组,研讨小组组长及副组长根据各委员的专业特点自愿申报,由主任、副主任会议讨论后决定,各专业研讨小组的构成联系单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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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小组名称 |
联系单位 |
组长、副组长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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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物流、采购链 |
市府物流办
市物流协会
省采购链协会
市物流规划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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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
海关、商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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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运输 |
市交通局
市公管处
市交通协会
集装箱运输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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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及堆场 |
综合物流协会
仓储及堆场协会
港航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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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及海运 |
港航管理局
海事局
口岸协会
海运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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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0年必须完成的工作内容:
1、每个专业研讨小组在年度内必须提交一至二件理论研讨成果,物流专业委员会负责将上述研讨成果在全国性的物流法律专业研讨会上提交并推荐。
2、各研讨小组在年度至少必须组织一次有代表性,能为各位委员增加物流法律知识或促进业务进步的研讨活动,并有相应的工作成果汇报。
3、物流专业委员会将在10月份前,联络全国各地律师协会物流专业委员会,举办一次全国性物流法律专业研讨会议,并争取会议能够在宁波举行。
4、物流专业委员会将与全国各地律协物流专业委员会联络,将现有的各地律协物流专业委员会的网站或网页进行联网或并网,构建全国物流法律专业研讨网。
5、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将在年度内,与宁波市及浙江省所有物流行业协会及物流职能管理部门建立对口业务联系,推荐委员律师界入各协会及各政府职能管理部门,拓展委员的业务渠道,提高委员的业务水平。
四、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将在工作开展过程中,不断听取和接受各协会及各政府职能部门的建议及指导,改善我们的工作计划,修订我们的工作程序,提高我们的理论研讨水平,提高我们的业务实践能力。
宁波律师协会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
主 任:张 民 元 律师
2010年1月30日
合作备忘协议
甲方:浙江省综合物流协会集装箱物流分会
乙方:宁波市律师协会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
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双方在物流法律服务领域签署合作备忘协议内容如下:
一、 甲方聘请乙方为甲方常年物流法律顾问合作单位,聘请期限为三年,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合作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具体合作事项。
二、 乙方根据甲方对物流法律服务的实际要求,选派具有相关物流法律服务专业能力的律师团队为甲方提供常年物流法律顾问服务。选派物流专业律师的名单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三、 乙方选派的物流专业律师团队为甲方提供的常年物流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为:(1)涉及甲方行业整体利益的重大物流法律争议的谈判、协商、调解;(2)涉及甲方行业协会整体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3)涉及甲方行业规则、管理规范、行业自治等行业整体管理文件的起草、修订事项。(4)涉及甲方行业整体利益的物流法律培训、理论研讨事项;(5)涉及甲方行业整体利益的重大活动事项、重要文件的签署、行业整体合同的签署事项。(6)其它经双方确认属于涉及甲方行业整体利益的事项。
四、 下列事项不属于乙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事项:(1)涉及甲方行业协会所属成员单位之间,成员单位与非成员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争议;(2)涉及甲方所属成员单位内部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债权债务纠纷等个体事项的;(3)涉及甲方所属成员单位与政府部门发生的行政争议、涉及刑事犯罪所产生的刑事辩护、涉及民事纠纷所发生的民事诉讼;(4)涉及甲方所属成员单位个体的法律培训、合同审查、法律事项咨询;(5)其它乙方认为是属于甲方所属成员单位的个体事项而非涉及甲方行业整体利益的事项。
五、 乙方选派专业律师团队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三条所约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所有事项时,均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形式的律师代理费用或报销其它形式的发票或索取其它任何形式的利益。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专业律师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三条约定之外的法律服务或为甲方所属成员单位提供个案代理法律服务时,甲方或甲方所属的成员单位应与乙方指派专业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订立法律服务合同,并按浙江省司法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律师个案代理费用及案件手续费。
六、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长期合作备忘协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合同条款进行相应的修订,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均应根据本协议所确定的原则处理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若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均可向宁波市司法局申请调解处理。
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于宁波市委党校。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201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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